浅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依法调解

发布时间:2017-10-20 14:39  浏览次数:1415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于2009年2月成立。五年来,医调委始终不渝坚持依法调解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新机制。全市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医闹现象明显减少,随着医调委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不断上升,主动自愿来医调委申请调解的纠纷不断增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2012年5月16日,李克强总理对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出批示:天津市创新医疗纠纷调解方式取得明显效果,对于化解医患矛盾提供了有益经验。

    本文试就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依法调解,结合实践做法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依法调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医疗纠纷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行业和领域,具有深层次、多方面的原因和明显的时代特征。面对逐年增多、尖锐复杂的医疗纠纷和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的当事人,如果仍固守传统的调解理念、延续传统的民间调解方式,可能一时一案奏效,但不利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长远发展。医调委从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深刻体会到:面对构建法治社会的形势和要求,传统的调解观念应有所转变和调整,传统的调解方式应有所创新和发展。

    (一)从单纯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你情我愿到依法维权转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就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双方协商认可就算完事大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的最大特点就是民间和解,不必苛守法律。这两种观点是对传统民间调解的片面解读,甚至是错误理解。《人民调解法》规定,纠纷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医学领域博大精深,医疗纠纷错综复杂,医患信息极不对称,索赔赔偿数额悬殊,调解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仅做到你情我愿的宽泛标准远远不够,更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尺度、依法维权、公平公正。

    (二)从仅仅依赖人民调解员的个人威望,向崇尚法律、树立法律权威转变。人民调解员是承担调解工作的主体,是调解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医调委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纠纷调委会,其受理调解的纠纷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调解对象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因此要求调解员必须首先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是相关经验、调解技巧等其他条件。传统的民间纠纷调解往往过分依赖调解员的个人威望和技巧,如在乡村、社区,发生邻里纠纷常常推举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能言善辩之人充当说客,出面说和。但调解案情各异的医疗纠纷和面对行云流水般陌生的当事人,即使调解员威望再高,也难负重望。因此在调解中应宣传法律、崇尚法律,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和解。

    (三)从花钱买平安到法治保平安转变。医疗纠纷,特别是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为求息事宁人,宁愿花钱买平安。这种做法的结果已经证明适得其反,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只会助长医闹之风的蔓延,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它所产生的恶劣羊群效应后患无穷。医疗损害侵权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有法则必依。因此社会矛盾的解决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化解医疗纠纷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防止“以闹取利”又要防止老实人吃亏。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所以,依法调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民调解事业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二、依法调解是法律的运用和实践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主体与形式虽然不同,但都是对法律的运用和实践,在化解矛盾纠纷中适用相同法律,因此调解实践中应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不同的调解形式的调解结果应基本一致,以达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依法调解医疗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受理范围合法。在受理范围上,应明确区分医患纠纷和医疗纠纷定义的不同。目前,各地的医调组织名称不尽相同,尚未统一,主要区别在:医疗纠纷和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因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而医患纠纷广义上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不良后果,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的纠纷,也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因诊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如,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犯患者隐私权等发生的纠纷,由医保政策所涉及问题、药品及治疗价格问题、医生收受红包等产生的纠纷。由此看来,医患纠纷涵盖医疗纠纷,其外延大于医疗纠纷。就医调委的组织性质、职能作用来讲,我们认为,其调解受理范围应限定在医疗纠纷范围内,超出医疗纠纷范围、由非医疗原因引起的医患纠纷则超越了医调委的调解范围。因此,医调委在受理纠纷中应严格界定受理条件。对于超出受理范围、调解权限的医患纠纷,则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处理解决。

    (二)调解实体合法。首先,认定纠纷事实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其依据为四个要件: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有损害结果;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二是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即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医疗纠纷,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疗行为或医疗过错造成人身损害形成的医疗纠纷,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三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测算纠纷赔偿标准并填写《医疗损害赔偿测算表》。调解员必须严格依据责任等级、损害程度、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测算,测算赔偿结果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调解中,医调委既要制止患方索赔大开口,也不支持医方无原则迁就患方、超出赔偿项目标准自愿向患方补偿;对于患方的索赔要求低于赔偿测算数额的,则按测算数额赔偿。

    (三)调解程序合理。在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往往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调解工作的难点。为保证调解结果公平公正,调解程序应科学、合理、规范,以制度保效果。如,医调委建立了摸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赔偿的三步调解程序。摸清事实,就是调解员在认真倾听医患双方陈述纠纷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病例资料、到纠纷现场查勘观察、调查纠纷相关证据、咨询专家或组织专家论证,掌握第一手资料,制订调解方案。分清责任,就是调解员从“原因力在侵害后果中作用力的大小、医患各方在诊疗中的行为过失、当事人拒绝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三个要素进行分析。依法赔偿,就是调解员必须严格依据责任等级、损害程度、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测算,并将测算表向医患双方公开。

此外,医责保险承保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全过程。医调委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与保险理赔员沟通协商,将分歧统一到法律的框架内,从而保证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赔偿合理及时,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保险承保公司利益。五年来,医调委协议赔偿执行率一直保持在100%,未发生一起因保险理赔引发的次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