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情调解遗产纠纷 公公儿媳矛盾尽消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281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尼雅乡某村女村民吐某与同村村民库某于1997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2个女儿,大女儿8岁,小女儿3岁。1998年在公公亚某的帮助下两人盖起了自己的三间房屋,生活虽不富裕,但一家人却其乐融融福。2004年,吐某的丈夫因患白血病,经医治无效死亡。吐某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不久,公公亚某就提出自己抚养两个孙女中的一个,并要求儿媳将其居住的房屋和周围的树木、果园归公公所有,让儿媳搬走,还强行拿走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吐某不愿离开自己辛辛苦苦建起来的家园,无奈之下,找到村委会要求解决此事。村委会主任、村治保主任多次找公公亚某谈话,让他把儿子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还给儿媳,但亚某表示儿子的房子是在自己的帮助下建起来的,现在儿子已经死了,在由他抚养一个孙女的情况下,儿子的房屋、树木、果园等物品应该归他,不应再让吐某居住。亚某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一再催促吐某尽快搬走。吐某到县妇联寻求帮助,县妇联工作人员对此事开展调解,并向亚某讲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劝其将儿子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还给儿媳吐某,但亚某还是不听劝阻,最后县妇联的同志建议吐某到县法院起诉亚某。
    在决定上法院起诉之前,吐某想到乡调委会再寻求一次调解此事的机会。于是,2006年8月8日,吐某找到乡调委会求助。经调委会调查了解到,亚某主要是怕儿媳吐某再婚,占了自己给儿子建造的房屋及房屋周围的树木和果园,而自己什么也得不到。调解员以聊天的形式对亚某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告诉亚某其要求是不合理的。调解员告诉亚某,这件事即使到法院起诉,最后败诉还是他,而且会与儿媳之间产生更大的矛盾。调解员劝导吐某放弃原来的想法,为了儿媳和两个孙女将来的生活稳定,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还给儿媳。吐某也表示,不管将来是否再婚,将永远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尊重和赡养公公。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和儿媳的表态,亚某表示接受调解意见。两天后,亚某与儿媳一道去有关部门,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改成了儿媳的名字。这起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的遗产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新疆自治区民丰县司法局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儿媳与公公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而产生纠纷。人民调解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这起纠纷进行了恰当的调解。
目前,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尊重、无视、甚至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本案中,公公在儿子死后,怕儿媳改嫁带走财产,便欲强行让儿媳搬走,还拿走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这种做法无疑是侵害了儿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儿媳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也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人民调解员调解这起纠纷时,用聊天的方式向公公亚某宣传法律知识,讲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认识自己的错误,也使其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包容和信任所带来的幸福。既化解了矛盾,又避免了公公、儿媳“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