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自3月起实施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出台《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自3月起实施。
《条例》共五章54条。《条例》通过落实各相关主体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确立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化解、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由平安建设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承担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也就是各级政法部门,承担具体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
《条例》在第二章“源头预防”中,对济南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预防职责、排查预警、宣传教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就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内容也提出了要求,将矛盾纠纷的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多元化解是《条例》的重点内容,在第三章“多元化解”中,一是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方式、程序和途径。二是列举了当事人在发生何种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何种方式化解。三是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的成立、性质以及调解范围等内容。四是明确优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五是明确了“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建设要求和功能作用。
《条例》在第四章“保障和监督”中,规定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同时,还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数字化建设、考核奖惩等作出了规定。
(作者:于泊升 本网站转载时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