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调现场止干戈 司法确认来保障
静安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张老太近三年来连续发生胸闷、胸痛,尤其在最近一个月,夜间睡眠时气喘加重,便到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确定为心脏多支冠状动脉管腔内斑块形成伴狭窄,需进行手术治疗。2月14日,当医院对张老太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时,患者发生严重的内膜撕裂,心跳减慢,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得知噩耗,心情悲愤,拒绝处理遗体,披麻戴孝,手捧死者遗像,在繁忙的门诊大厅,或跪或站,哭闹叫喊,并声称:“母亲死在情人节,医院不给出合理解释与赔偿,就举家在医院过清明节!。”
基于对治疗效果的非理性期望,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应有的诊疗义务,没有考虑到患者年事已高而采取更为柔和的治疗方案导致患者入院数天后死亡。因此,坚持认为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抚恤金、丧葬费、精神抚慰等共计60余万。而院方认为张老太年事已高,且长年患有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慢性左心功能不全和糖尿病,身体本就极度虚弱,术中发现前降支口窄50%,前降支近段至中段弥漫性长病变狭窄70%—90%,合并严重钙化。在扩张血管时,出现“前降支口开口至中段内膜严重撕裂”,立即放入6枚支架,术中,病人出现急性支架内血栓形成。上述情况确实是并发症,死者的死因主要是其病情发展所致,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虽有不周全之处,但是不是死者死亡的主因,因此医院只愿承担部分责任,赔偿20万元。
【调解经过】
1.快速反应,安抚患方情绪,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静安区医调委在接到医院的求助后,立即指派相关同志到场协助。与此同时,医调委及时与医调办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调解。静安区医调办副主任XXX和医调委副主任XXX到现场后,立刻着手制止家属的过激行为,防止矛盾激化。介入之初,患者家属情绪激动,质问人民调解员:“你们是什么身份?你们能够做什么?”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立即表明了第三方的身份,劝说家属用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告诫:“悲愤与孝心不能建立在践踏医疗秩序之上。对个人或者个别事件的不满情绪不能影响到其他就诊者。”
在静安区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现场的紧张情绪逐渐缓和了,患方家属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妥,也表示了愿意接受“第三方”立刻介入协调的建议。由于医院也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对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不良影响,也表达了希望医调委介入调解的意愿。于是,在医患双方的同意下,人民调解员当场受理了该纠纷,并告知医患双方于次日前往静安区医调委接受调解。患方家属接受了人民调解员的提议,当即离开了医院。医院的诊疗秩序恢复了正常。
2.理性调处,合法合情,医患矛盾化无形。
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二天,医患双方在静安区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第二次调解。
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在认真听取了医院双方的陈述后,积极开展相关事实调查和分析后,提出:一方面,医方为高危患者实行冠状动脉造影术,虽在事后抢救中已尽全力,然其术前决策存在一定失误,该手术对患者最后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影响。另一方面,患者家属拒不处理亡母遗体的做法非常不理智,其所提出的赔偿也略偏高。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提出了约XX万元的赔偿金额供双方参考。
【调解结果】
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三天下午,经过双方各自讨论,反复斟酌后,医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XX万元,一场将要激化升级的医患纠纷在关键时刻及时得到了化解。由于此次纠纷的协议金额较大,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的协助下,申请并完成了该协议的司法确认。该程序更好的确保了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案例点评】
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诚信来履行。与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不同,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拒绝履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通过司法确认途径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无疑将大大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吸引力和公信力。
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由于一般的赔偿数额较大,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因此,通过司法确认途径来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将会吸引更多的医院和患者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自上海市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就将司法确认引入到工作当中,积极同人民法院沟通联系,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工作有序化、制度化。
在本案中,医调工作人员在促成医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确保了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实现了医患双方定纷止争。
(据上海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