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儿媳争抚养 耐心调解亲情和

发布时间:2017-08-07 14:48  浏览次数:10780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施昆平

案情简介

刘某与陈某于20103月经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合意,孩子由父亲刘某抚养。次年,刘某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被公交汽车撞倒不幸身亡。当时陈某已经再婚,刘某的父母及单位同事均不知陈某身在何处。从此,孩子由刘某的父母照顾生活,承担监护职责。4年过去了,陈某从别人口中得知了前夫家的情况,想领回孩子跟随自己生活。她向刘某的父母说出了自己的想法,遭到两位老人的拒绝。陈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在刘某死亡后,她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而且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孩子,请求县法院做出公正判决。刘某的父母认为,陈某与刘某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父亲刘某抚养,刘某死亡后,他们抚养照顾孩子已达4年。期间,作为母亲的陈某不闻不问,现在孩子大了,她却来要孩子,要割断祖孙之情,不合情理,他们不能接受。刘某的父母坚持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声称如果县法院把孩子判给陈某,他们就把孩子寄放在亲戚家,使县法院无法执行,县法院将这起纠纷委托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为早日结束双方的纷争,让孩子拥有一个安定、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调解员认真研究制定调解计划,积极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首先,调解员与刘某的父母进行沟通。告诉他们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另外,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父亲去世了,但是他的母亲陈某健在,并且有经济能力,陈某依法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优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他们认为陈某无权抚养孩子的想法是不对的。

调解员又从亲情的角度跟他们讲,刘某已经不在了,现在孙子又要被孩子的母亲领走,从感情上接受不了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感情、亲情不能代替我们国家的法律。孩子也需要母爱,让他跟着母亲生活,对他将来的学习和成长都有好处,作为孩子的祖父母,肯定也是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长,生活得越来越好。刘某的父母听后,态度有所缓和,这为调解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然后,调解员与孩子的母亲陈某沟通,告诉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她可以获得胜诉,但是这样做会遭到刘某父母的强烈抵制,容易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换位思考,两位老人已经失去了儿子,孙子跟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产生了很深的感情,她一下子要将孩子带走,刘某父母确实无法接受。建议孩子跟随她生活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让孩子经常到祖父母家住住、玩玩,这样既不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也安抚了两位老人孤寂的心灵,在精神上有了寄托,他们的祖孙之情得以延续。陈某觉得很有道理,当即表示:只要刘某的父母让她把孩子带走,她会在双休日或寒暑假带孩子来看望两位老人,让孩子好好陪伴他的祖父母。

调解结果

经调解,刘某的父母不但同意将孩子交陈某抚养,还把刘某死亡后得到的赔偿款及刘某单位的补助款交给陈某保管。陈某也同意带孩子在双休日或寒暑假来看望祖父母。一场因孩子抚养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圆满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对于当事人情绪非常对立的民间纠纷,特别是一方在法律上明显没有依据支持,但从亲情、感情、道义上又能获得理解的,通过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逐步疏缓双方的抵触情绪,积极引导其理性维权,能够有效化解双方的争议,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本起纠纷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上各不相让,陈某依法可以要回孩子进行抚养,但会受到刘某父母的重重阻挠,刘某父母的心情得不到抚慰,孩子的身心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入手,通过宣传解释法律,运用亲情、感情的召唤,拉近双方当事人的距离,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让幸福的生活重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