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拦施工要赔偿 人民调解息纷争

发布时间:2017-08-07 16:47  浏览次数:1033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例简介

含山县清溪河治理三期工程为安徽省重点民生工程,工程主要施工段为清溪镇半湖行政村半湖圩。201444日,工程施工方用挖掘机进行取土作业,不慎将半湖行政村村民贾老汉家门前的一块石头挪松动。当天下午72岁的贾老汉出门,刚巧踩在松动的石头上摔倒,经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诊断为:1、右足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足第二足趾近节指间关节骨折脱位伴伸肌腱断裂。

贾老汉受伤住院后,其家人多次找到施工单位要求赔偿,遭拒后,20145月初,用木头拦住圩埂并安排人看守,阻止施工单位车辆进出,造成清溪河治理三期工程一度停工一个多月。在当地行政村的协调下,201466日,贾老汉家人和工程施工方代表一道来到清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在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以后,镇调委会首先指出贾老汉及其家人阻拦施工行为的不妥,同时对他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让贾家人认识到自身做法不但影响民生工程进度,还是违法行为。其次指出工程施工方不闻不问贾老汉受伤一事的错误做法,讲明施工方应该处理好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不管贾老汉受伤与施工有无关系,都应该及时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最后镇调委会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大之以法地进行劝说,双方态度都逐渐冷静了下来。

接下来,镇调委会调解员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事发现场实地查看。经过查看现场以及走访附近村民,镇调委会得出结论:贾老汉的受伤的确与施工单位施工不慎有关,同时也与贾老汉自己年龄较大、走路不慎有一定的关系。经过调委会现场明确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没有异议。

在协商赔偿问题过程中,镇调委会首先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调委会据理阐明:根据纠纷事实,工程施工单位对贾老汉的受伤负大部分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贾老汉大部分的医药费以及后期治疗等相关费用。调委会还联系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询问工程施工期限,希望工程施工方退让一步,承担相关赔偿。其次镇调委会对贾老汉及其家人进行安抚,从法律层面否定其做法,从情理层面表示同情,劝说贾家人立即停止阻拦工程施工的行为。经过调委会情理结合的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都表示可以退让一步,由调委会调解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双方协商,工程施工单位赔偿贾老汉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9万元整,协议签订后,贾老汉一家立即停止阻拦工程施工的行为。

案例点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在建设过程中引发的征地拆迁纠纷和施工建设纠纷数量明显成上升趋势。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好人民调解预防矛盾、化解纠纷和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并能够做好群众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将为维护地区经济发展,保障地区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此纠纷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几点:一是实地考察明确责任。调解员不能只坐在调解室里调解,也不能只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调解依据,要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现场查看、走访村民,掌握最真实的纠纷情况和证据,才能公平公正化解纠纷。此案例中,调解员正是通过现场考察、现场明确责任,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心服口服。二是依法调解,法理情结合。以法律为准绳是解决纠纷的根本和关键。此案例中,调解员以《侵权责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依据确定施工方的赔偿额度,确保了调解公平公正,也体现了调解员较高地法律素养。同时,调解员又注意了情理的并用,通过以情安抚,使贾家人获得心理平衡,放弃过激想法和做法,正确面对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