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08 10:4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浏览:28000次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少于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总结工作,部署协会任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通知公告更多 +
工作动态更多 +
- 安徽人民调解“百日攻坚”成效显著2026-08-21
- 甘肃:玉门市积极打造特色人民调解品牌2026-08-19
- 河北:大名县王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邻里采光纠纷2026-08-17
- 云南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提质增效2026-08-14
- 承“第一军规”血脉 凭“三个商量”止争——湖南省桂东县红色调解法实践探索2026-08-12
- 调解智慧,扎根在军旗升起的地方2026-08-10
- 一腔热忱火 万般为民情 ——记“七一勋章”获得者、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长山花园社区党委第一书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吴亚琴2026-08-07
- 党员就要在群众有难处时体现价值——记“七一勋章”获得者、重庆市两江新区观音桥街道 “老马工作室”首席调解员马善祥2026-08-05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版权所有©2008-20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
电话:010-65152839
邮编:100035
邮箱:tiaojiexiehui-msc@moj.gov.cn
京ICP备200253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025号
网站访客数:

京ICP备200253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025号
网站访客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