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纠纷两重浪 调解有招来帮忙

发布时间:2017-08-15 16:34  浏览次数:10739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2014727日,养鸡专业户陈某到合作公司,要求对方支付1万元合作基金用于购买风扇给鸡降温。合作公司认为,陈某合作基金账户已无余额,只同意给其6000元。陈某不满,用车堵住公司大门,公司员工与陈某发生冲突导致陈某鼻梁骨折及其他部位受伤。事后,陈某报警并到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陈某出院后,找公司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损失以及因无钱买风扇而造成鸡热死的损失,如不赔偿将拒绝把剩余两棚的鸡按合同约定卖给合作公司。镇调委会得到纠纷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介入调解,控制事态发展。

调解经过

调解开始,陈某要求合作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2万元,赔偿住院前后死鸡损失4万元(共死去4000只鸡,按每只鸡20元计算合计8万元,合作公司承担一半)。合作公司认为陈某住院期间死亡鸡的数量没有那么多,根据记录只有1000多只,其他死鸡是因为其养殖不善造成的。同时,陈某被打伤是因其堵住公司大门造成,应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只能适当补偿损失。由于双方目标差距较大,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

818~20日,调委会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即陈某住院期间死亡鸡的数量及损失分担,分别开展工作。对于合作公司,调委会指出,陈某堵住合作公司的门不应成为公司员工打他的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合作公司理应承担陈某因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其他有关损失。至于陈某所主张的其住院前后所有死鸡的损失均由合作公司承担的要求,调委会认为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但考虑到陈某作为家中养鸡的主要劳力,住院期间确实对养殖有一定影响,同时从有利于矛盾化解的角度,建议合作公司承担其住院8天期间死鸡的损失。

综上,陈某被打伤住院8天,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1.5万元;陈某住院8天共死亡1340只鸡,每只鸡按20元计算,合计2.68万元;因陈某堵门造成合作公司客户损失鸡300只,所以上述补偿损失应减去合作公司的损失,合计应补偿陈某死鸡损失2.08万元,补偿总计3.58万元。

经过艰苦的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作公司赔偿陈某3.58万元,陈某按合同把剩余的鸡卖给合作公司,约定于821日核对存鸡数量并签订正式协议。

821日,陈某发现合作公司在未得到其许可的前提下,派了十几个人前去抓鸡,遂阻止。周边老百姓也帮助陈某阻止合作公司人员抓鸡,场面一度混乱矛盾再次激化。

822日,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法约请陈某夫妇进行交谈,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然而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步履维艰,陈某夫妇认为,在双方协议并未签订的情况下,合作公司私自抓鸡,造成更多的鸡死亡,加上之前已经造成的各种损失,要重新确认赔偿金额。而企业认为,陈某在合作过程中一直有私下卖鸡的行为,且如此数额的赔偿与其实际损失极不相符。陈某与合作公司互不妥协,相持不下,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828日,合作公司将陈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履行养殖合同约定,并申请先予执行。陈某经镇村干部劝说,配合法院将已成熟的鸡送至合作公司。

92日,调委会受法院委托做双方的工作。调委会妥善安抚陈某夫妇激动的情绪,劝导其从降低损失的角度出发寻求解决方案,为其分析事情僵持下去的不利因素,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供其参考。对企业方,调委会建议其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要认识到在捉鸡事件中触犯法律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尽可能给弱者最大限度地合理补偿,这样不仅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也有利于尽快恢复企业正常运营,减少企业损失。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多番劝导下,最终双方达成新的补偿方案,即在原协商意见的基础上,合作公司增加4200元作为私自抓鸡给养殖户造成损失的补偿,一起棘手的纠纷终于妥善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交织着养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调解难度很大。调解员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三点:一是细致调查,做到各种情况心中有数。调解这起纠纷需要掌握多方面的情况,如陈某受伤治疗情况、陈某与合作公司买卖鸡的合同情况、鸡死亡原因和数量情况等,这些是调解工作的基本依据,必须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才能合理调解纠纷。二是掌控矛盾发展过程,及时应对新情况。此案中,双方第一次谈好赔偿后,还未签协议纠纷又出现新情况,调解员积极应对纠纷形势的新变化,及时调整调解思路和策略,体现了调解员良好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专业的心理素质。三是分析当事人心理侧重点,有的放矢各个击破。调解员分析双方心理,找到双方各自最担心的问题,以此为突破点有效转变双方态度,促成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