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调解顺民意 多年上访画句号
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处
案情简介
2013年年初,董家镇石龙门村6组八旬老人唐某的一封上访信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遂指派镇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查,这是一起40多年前因一棵白果树引发的纠纷:1972年,唐某家旁的一棵白果树(树围达7米)被生产大队砍了送到公社用作修建电影院的材料。当时,此棵白果树一年产果达300多斤,是唐某一家7口人的重要生活来源。唐某对此很不服气,多次找大队、人民公社干部评说,均未得到合理解决。1996年唐某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到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白果树的损失,却得到败诉结果。此后他每年都要到县政府信访办上访,找各级领导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但一直未得真正解决。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后,唐某的上访诉求越来越高,多次到市信访办和国家信访局上访。经镇调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决定实施“阳光调解”工作法,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调解经过
此时唐某提出的诉求是:由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由6个方面组成:一是白果树1万元;二是34年上访开支3万元;三是白果损失12万元;四是工分款4万元;五是精神补助4000元;六是打官司受理费6000元。
调解人员分别向现任村社干部、原乡村干部、唐某邻居及部分群众了解情况,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初步拟定了调解的方案,决定采取由村民议事代表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公开调解。2013年9月25日上午,公开调解在镇政府大会场进行。调解现场座无虚席,来自本镇各村社的干部群众、企事业单位职工、各村社调解员,以及附近乡镇和比邻地区的大量群众挤满了整个大会场。调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双方当事人——唐某和镇政府代表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和相关依据,调解人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和相关法律作了释疑和劝解,经过反复辩论和多番劝说,在现场群众的密切关注和见证下,最终明确这起纠纷的性质及相关责任,并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当时修建电影院砍伐白果树属于政府行政行为,由镇政府负责赔偿唐某家白果树1万元;二是40多年来唐某到县、市、北京上访路费、住宿费、生活费开支,政府以困难补助名义补助1万元;三是赔偿唐某白果树产果损失8000元;四是补助唐某耽误集体劳动扣工分款7000元;五是补助唐某精神赔偿4000元;六是补助唐某打官司所开支的受理费、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6000元。
调解结果
通过依法、公开调解,最终以4.5万元的数额达成协议,镇政府履行了赔偿义务,现场将赔偿款送到老人唐某手中。唐某接过兑现款泪流满面,握着调解主持人的手久久不放,一个劲地说:“太感谢你们了!我都已经80多岁了。现在死了也能瞑目了。”这起历时40余年的沉积案,通过“阳光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两点:一是40多年前唐某家屋檐下的白果树,被生产大队砍了,送到公社用作修建电影院材料,是政府行政行为,该不该赔偿?二是按现行的《物权法》,唐某应该得到赔偿,是只赔偿白果树,还是除赔偿白果树外还应该赔偿因此产生的系列费用。调解人员在深入了解情况并征求听取各方意见,认为虽然事件已经过去40多年,但唐某一直没有停止主张权利,同时,认定除白果树的直接损失外,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也应当一并赔偿。在充分考虑当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让广大群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使民意得到伸张,依法合理地达成了协议,同时也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