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促和谐 厂群积怨得化解

发布时间:2017-08-15 16:47  浏览次数:11217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贵州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查耳岩村有8家大理石厂在该村开发,大理石开发给地方的经济带来较快的发展,同时因开发中爆破作业对老百姓房屋和基础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当地村民多次向厂方反映均未得到赔偿,村民对厂家积怨越来越深,矛盾不断升级。某日,该村30多位村民聚集在某大理石厂门前,将该厂运输大理石货车全部堵住,声称大理石厂爆破作业对他们房屋造成损坏,要求赔偿,但是大理石厂方一再以爆破作业与村民的房屋损坏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对此僵持不下,引起群体性纠纷。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得知此事,及时派调解员调查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大理石厂方和村民进行协商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后,认为群众房屋受到损坏是近几年来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群众房屋受到损坏的结果应当与厂方爆破作业存在因果关系。大理石厂方虽然提出辩解,但始终未提供任何科学依据证实与其爆破作业无关。由于爆破作业属于高危作业,按照相关的规定,高危作业的证明责任形式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该由大理石厂方提供未造成损坏赔偿的相关科学依据。大理石厂方已明知群众房屋损坏与他们爆破作业有关,不愿申请相关部门鉴定,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最终表态同意赔偿。但厂方认为村民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希望镇、村两级调委会深入实地调查,明确房屋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确定合理赔偿。根据厂方的要求,镇、村两级调委会及时召开调解工作会议,成立调解工作个案小组,同厂方代表一起深入受损农户家中,对群众反映房屋损坏部位进行逐一登记和图片资料取证,将调查资料带回调委会进行预算,初步估算各农户房屋受损金额。在大理石厂方的认同下,再分别与该村两个组71户村民面对面做思想工作,确定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经镇、村两级调委会20多天的努力化解,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促使大理石厂方与该村两个组71户群众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610620元。至此,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重大疑难群体性纠纷,通过镇调委会排查调处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大理石开采而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长期以来,大理石厂在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与周围村民存在人身安全、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隐患。这些纠纷隐患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处理或者处理方法不当,将严重影响厂群关系,造成大理石厂方与群众矛盾积怨,这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一些不理智的行为,甚至是群体性冲突。

在该起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镇调解委员会及时处理,有效避免了矛盾的升级。村民们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一方面既化解大理石厂方与村民的多年积怨,另一方面又恢复了厂方的正常生产秩序,从而构建起和谐的厂群关系,保障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