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兼顾 “调出”和谐色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凫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2日上午9:40,王某妻子严某及其亲属来到凫城调委会,申请调解。据当事人介绍:2014年4月14日晚上8:30,李某骑两轮摩托车上夜班途中,经过山亭区西集镇店韩路至吴庄路口,此处交通指示灯为绿灯并前行。此时,王某步行经过此处路口,此时人行横道指示灯为红灯。王某闯红灯时被李某碰倒在地,酿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惨祸。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拨打救助电话,将王某送至枣庄市矿务局医院治疗;同时维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随后,李某通过各种途径及时联系到王某的亲属。事故发生当天及前期治疗期间,费用由李某支付,共计人民币38,146元。其间,李某也经常去看望受害者及其亲属。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某虽处在昏迷中,但病情得到控制,且有好转。此时,由于李某经济十分困难,无法支付王某后续治疗费用及对受害者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陷入僵局。虽然双方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沟通和协商,但均没有达成协议,并且出现矛盾纠纷激化的倾向。
调解经过
调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严某的哭诉,做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并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家庭经济背景、案件细节、赔偿费用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根据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通过调查了解到,双方家庭经济情况都比较困难。王某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年事已高且常年患病在身,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境十分贫寒且又要面对数额巨大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家属心急如焚,情绪极易失控。李某家中父亲瘫痪在床,妻子离家出走,由其母亲照顾着两个不满3岁的小孩,李某本人身体也不是很好。现王某急需用钱继续治疗,其家属提出由李某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36万元;而李某自身处在困境,态度消极,认为对方要求过高且自己无力赔偿。
首先,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让其端正心态。调解员肯定了事故发生时李某并没有逃逸,而是进行妥善的处理;又赞扬了前期治疗期间,李某积极垫付医药费,并去受害者家中探望等行为,以实际行动争取受害者家属的宽容和谅解。但其行为确实给他人生命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向李某讲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李某所承担主要责任。随后,向李某详细解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向李某讲述受害者家庭的惨状,不断用道德情感唤回李某的良知,李某自知理亏,表示一定正确面对。
其次,安慰受害者家属,稳控情绪,寻求经济补助。王某本人闯红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另外,由于李某家庭情况极为困难及王某急需用钱治疗的现实考虑,赔偿方面是否可以适当让步。通过做王某家属的工作,王某家属主动提出让李某承担9万元(包括前期已支付38,146元),一次性了结此案。
调解结果
通过多种调解途径劝说,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并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某一次性给付王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共9万元(包括前期已支付38,146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最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冰释前嫌。
案例点评
本案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中,王某、李某及其家属在赔偿费用的额度上产生了争议,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案的难点不在于分清责任、是非,相反,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主动承担了救助、送医的责任。真正的困难在于,双方家庭均各有各的困难,受害方也并非难缠之人,只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希望获得充分的赔偿实在情理之中,这为调解工作平添了不少难处。调解员充分体谅双方的困难,在双方之间反复穿梭奔走,用耐心、细心和热心,着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注重一个“情”字,是本案调解成功的诀窍。